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829,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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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829號
原 告 楊鎧昇


被 告 江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嗣僅還款5000元,尚積欠25,000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APP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LINE對話紀錄等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原告本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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