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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856號
原 告 向蕾 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7
被 告 蘇芮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55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710元與後續擴張請求確切之保管費用,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並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5,550元及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核原告前開訴之聲明之變更,為訴之聲明之減縮,於法並無不合,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使用蝦皮帳號「woooooz」以私訊方式委託原告代購商品兩組(內容物為漫畫排球少年立牌1個,以及漫畫排球少年立牌1個、徽章1個),加上代購服務費、日本匯率,經換算分別為985元、785元,被告已付訂金885元;
被告另於111年10月13日以同樣方式委託原告代購商品兩組(內容物為漫畫排球少年衣服1件,以及漫畫排球少年衣服1件)加上代購服務費、日本匯率,經換算分別為1,735元、1,910元;
又以上四組商品,國際運費應為240元,原告自得依代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770元。
次查,被告委託代購之商品皆未付清款項,使原告無法出貨,而交由原告代保管至今,依兩造之代購契約規定,原告可收取每日30元之保管費用,算至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時,四組保管費分別為15,690元、15,690元、14,700元、147,00元。
故結算上開費用,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65,55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蝦皮平台代購服務頁面截圖、兩造對話紀錄、被告委託代購之商品頁面截圖等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則原告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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