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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88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珮芳
被 告 陳怡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0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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