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建簡,12,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12號
反訴原告 盧淑霞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御豐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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