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1398,2024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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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3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朝宇
訴訟代理人 廖雪娥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CUTTING JR CARL BASIL間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3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上訴聲明之記載並非全然正確,上訴人對此應予補正,然對照上訴人所提出上訴狀之上訴狀理由所記載,上訴人應係上訴請求其工作損失新臺幣(下同)2萬7000元(扣除第一審判決此部分准許金額2,640元後,上訴人此部分實際上訴利益應為2萬4360元(2萬7000元-2,640元),加計上訴人上訴時再請求精神慰撫金8萬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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