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原 告 劉復光
被 告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壬字第20704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該執行事件是否業已終結,尚須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核閱,為免認事用法有誤,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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