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354,2024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4號
原 告 張永毅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被 告 吳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於113年7月16日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