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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周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信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553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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