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60,202404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奕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703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3,15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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