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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被 告 申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4日上午9時0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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