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942,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42號
原 告 孫志清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即被
繼承人王林琛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宗貴
訴訟代理人 黃宗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391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