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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9號
原 告 晁得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岳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亦遭駁回確定。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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