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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葉泰良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科翰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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