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146,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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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任鳳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連晨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李連芯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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