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148,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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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峻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9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本件事故送修之清晰可資辨識之估價單、修理前後之照片,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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