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15,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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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訴訟代理人 莊喬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甲二、李啟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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