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一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田富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8,1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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