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209,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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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36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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