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296,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吳傑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秀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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