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355,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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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陶薏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陶薏如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4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4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11,0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498元(計算式:18,488+11,010=29,49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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