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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陳聖岳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吉紙業有限公司、卓億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345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3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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