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83號
原 告 陳文石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紹宣、潘昭英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含起訴前所生利息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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