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1號
原 告 陳亦佐即丞發工程行
被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4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57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7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