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2388,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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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88號
原 告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佑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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