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2395,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 告 廖志宏即統一開發實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3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3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編號 債權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95,278元 利息 113.3.28 113.6.5 70/365 4.375% 799.42元 違約金 113.4.29 113.6.5 38/365 0.4375% 43.4元 2 3,595元 利息 111.5.28 113.6.5 2+9/365 4.375% 318.44元 合計 100,0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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