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2396,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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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96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1,377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萬1,683元) 1 利息 9萬5,083元 110年10月16日 113年5月30日 (2+228/366) 16% 3萬9,903.69元 2 違約金 9萬5,083元 110年11月16日 113年5月30日 (2+273/366) 36.5% 8萬8,090.76元 小計 12萬7,994.45元 項目2(請求金額1,264元) 1 利息 1,064元 111年1月16日 113年5月30日 (2+136/366) 16% 403.74元 2 違約金 1,064元 111年2月16日 111年3月17日 (30/365) 36.5% 31.92元 小計 435.66元 合計 23萬1,3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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