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2412,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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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12號
原 告 潘士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義、許朝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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