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3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送達代收人 藍方妤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黃昶鳴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4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5334元(含請求之本金7萬152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起訴時即113年4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