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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8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代 理 人 黃靖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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