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46號
原 告 陳惠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華郵政台中民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設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