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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89號
原 告 宏銓小尊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雲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金鳳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於14日內補正原告社區之規約、核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影本,並具狀說明被告鐘金鳳所有之建物門牌,並提出被告鐘金鳳所有於原告社區內建物之建物登記簿謄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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