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2,中簡,3270,2004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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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七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以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領用原告所核發之GEORGE&MARY卡,依約被告得持該GEORGE&MARY卡向原告貸款,但應按期向原告清償所借款項,並得依循環信用方式按期繳交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款項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惟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不料被告領用上開GEORGE&MARY卡後,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尚積欠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四千六百六十五元,以及其中三十四萬八千五百六十一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屢向被告催索均不獲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本件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如因該契約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在卷足憑,是本院對於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查詢表、利息餘額查詢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上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三十五萬四千六百六十五元,以及其中三十四萬八千五百六十一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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