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四八四號
原 告 戊○○○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