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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四九八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陳雅利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劉瑞珍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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