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六四七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