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2,中小,3000,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三ОО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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