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2,中小,3005,2004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三ОО五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