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2,中小,3050,2004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三О五О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即陳春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