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О號
原 告 巳○○
辛○○
己○○
甲○○
戊○○
酉○○
午 ○
申○○
卯○○
丁○○
辰○○
癸○○
子○○
寅○○
未○○
壬○○
丙○○
庚○○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
被 告 蔡 祝
劉 月
謝素卿
詹木水
丑○○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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