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2,中簡,3567,20040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六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劉煜洋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三日內以書狀敘述本件請求之看護費用為何?計算基準為何?所請看護之姓名及住址到院(併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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