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簡,22,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分別向原告貸款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三十萬元,嗣因未按期繳款而喪失期限利益,迄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因而訴請被告給付該積欠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於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時,對於原告請求之法律關係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憑,應本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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