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八六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