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建簡,5,2004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攜同證物及證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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