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簡,176,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所為之判決,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又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又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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