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簡,362,2004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及被告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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