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六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五二七號三樓,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