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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О九號
原 告 建都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廷隆律師
一、右原告因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家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並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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