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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甲○○○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交付借款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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