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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401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5年3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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