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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492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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